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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命关天的抗癌药竟然出自“家庭作坊”?!

12月14日,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判决首例“家庭作坊”生产销售假冒抗癌药案,以生产、销售假药罪分别判处周某有期徒刑3年,并处罚金30万元;周某的儿子安野(化名)有期徒刑9个月,缓刑1年,并处罚金10万元。

抗癌药产自“家庭作坊”

据静安检察机关指控:

自2016年下半年起,山东青岛的周某伙同其丈夫(另行处理),从网上购得来路不明的抗癌药AZD9291(通用名为“奥希替尼”)成品粉末,自行添加乳糖、淀粉等辅料制作成胶囊,通过网络微信等途径对外销售。

2017年4月,周某因一人无法完成大量胶囊制作,拉上儿子安野参与制作胶囊及从网上购买辅料等。

7月6日,公安机关在山东青岛周某的家中抓获周某及安野,当场查获生产完毕的各类规格AZD9291胶囊、A粉末、淀粉、乳糖等。其中生产完毕待销售的AZD9291胶囊涉及金额达7万余元。

经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,上述查获的成品胶囊及粉末均应按假药论处。

周某退交部分违法所得3000元。

若能将心比心,何以如此?

到案后,大专文化程度的周某交代,因其丈夫是肺癌患者,从2016年下半年一直服用AZD9291治疗癌症。

在给丈夫治疗的同时,周某萌生了自己生产抗癌药的想法,便寻找渠道购入甲磺酸盐与淀粉、乳糖混合出AZD9291,通过网络向他人销售赚取钱款。

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安野供述,他曾劝过父母不要再生产、销售此类抗癌药物,但在利益面前也就不了了之。

据悉,从2016年12月至案发的2017年7月初,周某销售AZD9291胶囊金额达18万余元。

法院认为,周某与安野非法生产、销售假药情节严重,均构成生产、销售假药罪。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,安野起次要作用是从犯。鉴于周某及安野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,且退出部分违法所得,法院作出上述判决。(文/来源于《新民晚报》,图/来源于网络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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